12种交通行为犯不得发生事故将负全责

导语 昨天下午,市交管局公布了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明确规定负全责的12种情形以及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14项A类过错行为。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责规范。

  据交管局副局长王立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改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强调了发生事故的原因,也就是“这起事故是怎样发生 的,到底怨谁”,使交通事故引发的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责任不再紧密相连,而只是作为判断事故演变的证据。可是关于如何具体操作,却没有详细内容。为此, 北京交管局耗时7年,比对12万起实际案例才形成《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了负全责的12种情形,同时改变了以往事故认定中机械累加的状 况,更注重追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王立举例说,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即使有多个一般过错行为,也不会因为机械累加而上升为主要 责任。同时,还首次提出了加重原则,如无照司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责任认定时会加一级,即本应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改负主要责任。《标准》在最大限度上兼 顾公平与效率,增强了当事人责任的可预测性和认定责任的可操作性。

  王立透露,《标准》的内容今天起可在交管局网站、首都之窗以及各支队的触摸 屏上看到。责任认定都有自己的编码,根据内容,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号入座”,就可知道自己应负什么责任。而办案民警也可对号入座,作出认定。这同时 可使事故认定变得公正和透明化。“我们更希望司机明确责任后,减少或不出现带来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王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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