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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办理收养解除收养规定
榆林市收养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7-06-05 17:12:10
收养条件

最新消息:2017年4月1日起,本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收养登记费。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榆林市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儿童所需证明材料

榆林市收养社会弃婴、儿童所需证明材料

榆林市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地点

榆林市榆阳区民政局

榆阳区兴榆路6号

0912-3883652

榆林市府谷县民政局

府谷县河滨东路民政大厦616室

0912-8739486

榆林市民政局电话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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