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2.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有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要求本人按月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